□黄齐超
“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普通消费者遇到这事或许忍忍就算了,但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却较起了真,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历时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 9月5《工人日报》 )
房客若需要延迟退房,就应承担一定的费用,这一点无可厚非。但如何收费?消费者可能不太了解。2009年之前,酒店行业有个不成文的规定——超过了规定的12时,不迟于当天18时,就加收半天房费。这个“行规”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2009年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将酒店的这一“行规”废止。
那么,房客延迟退房如何收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重新做了规定: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也就是说,酒店可以自己设置合理的延迟退房收费标准,但必须在酒店显著位置标准,并明确告知客人。
现在一些酒店延迟退房,又有了新的“行规”——消费者在退房后两个小时(12时-14时)不计费;但若是在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就加收半天房费。黄文得在16时退房,超过了免费的两个小时,被加上半天的房费。他们所订房间的房费为268元,延时退房两个小时,每个房间被酒店多收了134元。如果是普通消费者,我们虽然知道不合理,但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能忍气吞声。
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当然不明就里;但作为律师的黄文得,一下子就看出了酒店的不当——酒店只是将退费时间和延迟收费标准在房卡上载明,并不确定消费者知晓,这就违反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旧的“行业规定”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被法律明文废止;新的“行业规定”也不能擅自为之,需遵守法规中的“明确告知”条款。一些酒店虽然在房卡上标明了延迟退房的收费标准,但并不能确认消费者已经知晓,这种情况下,拿“行规”欺负人,就是不厚道,也与法规精神相悖。所以,酒店应当在房客入住时,再口头告知房客;毕竟,确实有很多房客真的不注意房客上的内容。
国内许多酒店虽然原则上12时退房,但对客人14时、15时退房“大开绿灯”,这对酒店自身和消费者来说,都是好事。当下,酒店竞争日益加剧,一些酒店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推出免延迟退房费用的特色服务,赢得喝彩与回头客,这与拿“行规”欺负人的酒店形成鲜明对比,但愿所有酒店都能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关注消费者权益,守规运营。
来源:红网
作者:黄齐超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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