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河北现行的夜班津贴标准是2008年制定的,津贴标准是10元和20元每夜;陕西现行夜班津贴标准是2011年制定的,津贴标准在8元至16元不等……一些地方实施的夜班津贴标准是十多年前制定的,长期没有调整,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专业人士建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从补偿劳动者、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角度合理确定夜班津贴。(7月1日《工人日报》)
“夜班津贴”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是,也需要看到的是,“夜班津贴”虽好却流于了形式,甚至是“有聊胜于无”。
“夜班津贴”不能“老是睡觉”。这里的“老是睡觉”具有两层意思。一个是,一些“夜班津贴”的标准,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都是10多年前制定的标准。时代发展了,时代进步了,物价也上涨了,10多年前的8元钱、10元钱、20元钱,到了10多年后的今天已经“大打折扣”了,仅仅是参照“物价标杆”来说,就显得已经不合时宜。
另一个是,即便是10多年前标准的“夜班津贴”,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影子。《工人日报》记者在调查的时候,采访了一些地方的劳动者,他们表示说:从没有听说过“夜班津贴”这样的津贴。例如,某地一位经常加夜班的企业职工表示,自己的工作需要经常加夜班,发工资的时候从来就没有“夜班津贴”这笔收入。这也间接证明了,一些企业压根就没有把“夜班津贴”当回事。
“夜班津贴”需要适时调整。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据物价的走势,依据发展的需要,依据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夜班津贴”标准进行合理调整,以便能够体现劳动者的价值。
更关键的是,不可让“夜班津贴”成为一种权益的摆设,不能是“想发就发”“不想发就算”。监管部门需要监督用人单位将“夜班津贴”的福利发放到位。从事夜班工作的大多是一线职工,工作量大、体能消耗也大,且在夜间工作日夜颠倒,违背人体生物节律。“夜班津贴”既是劳动价值的体现,也是关爱职工的需要。
“夜班津贴”不能“老是睡觉”,“夜班津贴”也该醒醒了。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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