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平台上预告了一场拍卖,拍卖标的物为一瓶大瓶雪碧汽水,起拍价4.2元,市场价6元,拍卖信息特点备注只能自提,不支持邮寄。不少人惊讶于法院拍卖还有这样的低价商品。被执行人之一陈先生向记者透露,目前企业已破产,自己已没有更多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悉,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以往拍卖记录中,也曾成功拍卖过4.08元的过期玻璃水、5元的体重秤、7元的洗菜盆等物品。(9月22日《扬子晚报》)
法院依法拍卖,无疑是严谨和依法办事的体现。无论拍卖品的价值大小,法院都需遵循法定程序,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必要之举。然而,当拍卖品仅为一瓶价值几元的饮料时,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的拍卖是否真的有必要?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拍卖低微价值商品显然不是对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行动应体现出对公共资源的精打细算。拍卖过程复杂,涉及评估、公告、竞价、交付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投入人力、物力和时间。当拍卖品价值过低时,投入与产出的比例显得极不协调,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效率的质疑。
从执法严肃性的角度考虑,拍卖低微价值商品可能削弱拍卖制度的公信力。拍卖作为法律程序,其严肃性不容置疑。然而,将价值微小的消费品纳入拍卖范围,可能让人对拍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公众可能会认为,这样的拍卖更像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表演,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处理。这种怀疑一旦形成,将难以消除,对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影响。
此外,拍卖低微价值也不符合人们预期。公众对司法制度的期望越来越高,他们希望法院能够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法院拍卖价值仅6元的雪碧饮料时,公众可能会觉得这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轻率处理,甚至是对司法制度的嘲讽。这种不满和质疑不仅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声誉,还可能对司法制度的整体信任度造成冲击。
尽管该法院曾成功拍卖过4.08元的过期玻璃水、5元的体重秤等价值低微的物品,但成功拍卖并不等于拍卖这些物品是合适之举。以拍卖过期玻璃水为例,《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而《拍卖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按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拍卖过期商品似乎不合法。但法院应该比一般人更懂法,拍卖过期物品也许是合法的,不过给人的感觉并不厚道。
因此,需要改革完善法院拍卖制度。一方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和法律严肃性的平衡。对于价值微小的财产,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可以考虑不计入被拍卖财产,由被执行人自由处置。另一方面,应明确拍卖品的范围和标准,确保拍卖的公正、合理和高效。对于价值过于微小的消耗品,如饮料、食品等,应明确排除在拍卖范围之外。同时,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应更加注重拍卖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意义,避免形式主义和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发生。
来源:红网
作者:梁勇
编辑:张瑜
本文为尊龙凯时首页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