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昂(吉林大学)
近日,备受关注的“孙卓被拐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判决结果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据相关媒体报道,走出法院的孙海洋对此表示难以接受,“偷走两个孩子十四年,只判五年”,这一事件也迅速登上热搜,引发舆论热议。
“孙卓被拐案”的背后,是一段令人心碎的寻亲故事。2007年,在深圳白石洲的城中村,孙卓被人用玩具汽车在家门口拐走。此后十四年间,孙海洋踏上了寻亲之路,他的足迹几乎遍布全国各地,直到2021年,孙卓终于被公安机关找到。孙海洋寻亲的故事也被改编为电影《亲爱的》,让他成为被大众熟知的寻子家长之一。
也因为此,一面是孙父长达十四年,花费无数时间、财产和精力的寻亲路,一面是对人贩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两年的结果,这难免让不少人感到“不可接受”。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拐骗儿童罪,其量刑幅度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对吴某龙除以有期徒刑五年,已经算是拐骗儿童罪中的顶格量刑了。
与此同时,此案的结果,也再次引发社会对“拐骗罪”和“拐卖罪”能否同罪的讨论。从表面上看,“拐骗罪”和“拐卖罪”只有一字之差,可其在量刑结果等方面却天差地别。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出卖的目的,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奴役或使唤,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具体到此案中,由于时间久远,现阶段警方及检察机关没有查询到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存在出卖儿童牟利的行为,在证据不足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认定为拐骗。
要看到,“孙卓被拐案”的判决之所以引发公众争议,其背后不仅是公众对“天下无拐”的期待,更反映出公众对破坏他人家庭、扰乱公共秩序的拐卖人口犯罪者的“零容忍”态度。不管是“拐骗罪”还是“拐卖罪”,其给受害家庭造成的伤害是没有区别的,其中的痛苦,只有亲历者才能感受到。加之,也有人担心,如果让罪犯觉得犯罪成本如此之低,将拐卖都包装成拐骗,那会不会使犯罪进一步增加?
因此,围绕此案的审理和公众讨论,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成为普及法律、推动法律不断完善的重要过程。拐骗、拐卖儿童天理不容,法理更不容,每个被拐儿童的背后,都是一个破碎的家庭。只有直面难点痛点,逐步完善法律,提高犯罪成本,以坚决态度对拐骗、拐卖儿童案件说“不”,才能对罪犯真正形成“震慑力”,确保此类家庭悲剧不再重演。当然,相关法律的修订,需要专业人士的讨论,必然会经过一个严谨审视的过程,但是,“孙卓被拐案”能否成为重新考量拐骗、拐卖儿童犯罪的“拐点”,已经摆在了法律界的眼前。
来源:红网
作者:刘一昂
编辑:刘昱
本文为尊龙凯时首页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