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
6月10日,浙江金华一家网店老板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黑龙江某师范专科学校的一批学生集体购买了他店铺的裙子后,又集体退货。退货数量高达400余件,而这些裙子已被穿过,无法再次销售,给他带来了超过8000元的损失。(6月12日 澎湃新闻)
此类现象并非孤例。我们曾看到过类似的报道,有消费者为了演出等特殊需要批量购买商品,活动结束后便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进行退货退款。
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公平性。消费者合理利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滥用规则,薅取商家羊毛,攫取不当利益。
学生集体退裙子的行为,看似是合理利用了有关规则获取最大利益的“聪明”之举,但观感上有违常人认知,甚至法律也不一定支持这种做法。
首先,从身份角度说,不应该。集体参与退货的是在校大学生。一般认为,大学生的道德水准应该与知识水平同步提升,因此,社会对大学生有更高的要求与期待,觉得大学生行为处事应该与身份相适应。同时,这些退货的学生来自师范院校,将来有相当一部分是要做老师的,他们的言行举止应该“为人师表”。但这些学生们集体退货行为,有违常人认知,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校和学生自身的声誉,确实有点不应该。
其次,从道德角度看,不提倡。大家知道,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践踏和损害他人权益。然而,在这次集体退货事件中,学生们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学生将穿过甚至洗过的裙子退回,导致裙子无法二次销售,给商家带来了较大损失。学生的退货行为,有违基本的道德原则,损人不利己,不值得提倡。
第三,从经济的角度看,没必要。400条裙子总价值8000元,平均也就20元一条,价值不高。如果裙子买来是学生自己穿,因为不贵,自己承担压力也不大,完全没有必要为这一点小利去退货折腾一番。就算这些裙子是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用的,向学校提出将裙子的购买支出列入活动预算中,估计学校也不是不能承受,实在没有必要将损失转嫁给商家。
第四,从法律的角度看,不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可认定为“不完好”。而学生退货的400多条裙子中,店家反映“很多衣服没有包装袋、有异味,严重影响二次销售”,这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对“完好”的界定,商家据此可以不予退货的。
尽管集体退货不应该,当然也没有必要过多责备这些退货的学生们。估计是这些裙子穿过后再次利用率不高,赠与、转让与保留的价值也不大,但扔掉又可惜。在此情况下,导致他们采取一种“聪明”的方式对裙子进行了处理。相信她们在学校的帮助下,能妥善地处理好退货问题。也希望她们吸取教训,将“聪明”用在发奋学习、努力成才上,成为具有教育家精神的好老师。
来源:红网
作者:梁勇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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