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国
@平安北京 发布情况通报:近日,一外交号牌车辆在朝阳区广信街与广泰东路十字路口处因停车引发纠纷。经警方初步调查,涉事车辆登记在一国际组织名下,6月16日上午,徐某某(男,61岁)与余某(女,58岁,就职于该国际组织)夫妇驱车至该地点,将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后在他人提醒时仍拒绝挪车,并辱骂他人、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于上述交通违法情况,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处罚。(6月19日 极目新闻)
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外交豁免权是为了让外交人员有效执行职务,而不是为了让他们嚣张跋扈的。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也就是说,如果外交代表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其享受豁免权的适用范围就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而不能拓展到个人私事等。从网传视频看,涉事女子并非在执行公务,无论其是不是外交人员,其交通违法行为都不在豁免范围。
另外,我国《外交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外交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依法适用以下措施:1、查验驾驶人证件和机动车牌证。2、调查、询问驾驶人。3、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累积记分、停止驾驶证使用、拖移机动车、公告外交车辆牌证作废。5、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对涉嫌严重威胁其自身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限制其至不再具有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的危险为止。
换言之,就算是驾驶外交车辆而且享有豁免权的外交人员,如果违反我国交通法,也是要受到处罚的。而且,外交豁免权针对的是人,不是车。不是谁驾驶外交车辆都可以豁免。如果外交车辆的驾驶人不享有豁免权,那么,一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惩处。
余某夫妇作为总部设在我国的某国际组织的人员,特别是余某身为该组织的秘书长,理应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正面的形象。可是,她不仅公然违反交通法,将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并导致堵车,而且在他人提醒时仍拒绝挪车,并辱骂他人、发表不当言论。余某将自己凌驾于法律和公德之上,就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公众的批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以为拥有“跋扈权”的人,终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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