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波
前不久,东北女孩刘聪(化名)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刘聪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后经调解,公司重新向刘聪出具了离职证明。法官认为:“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行使用工管理权及用工评价的手段。”(7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当前,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新兴业态的涌现,就业市场呈现出蓬勃的动态与活力,加之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影响,职业转换成为许多劳动者职业生涯中的常态,离职证明也成了劳动者职业转换的重要见证。然而,这一原本应简单明了的一纸文书,在有些地方却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烦恼丝,甚至演化成双方纷争的焦点。近年来,围绕离职证明的各类纠纷频发,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顺利再就业,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声誉,更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与警醒。
离职证明是专门为劳动者利益设计的一份书面证明,它不仅是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敲门砖”,更是其享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离职后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工作岗位。然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却将离职证明视为可随意拿捏的工具,或是拖延出具,或是附加不合理条件,甚至在其中掺杂对劳动者的不当评价,这些做法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也是对离职证明功能的扭曲。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份带有负面评价的离职证明,很可能成为劳动者求职路上的绊脚石。
离职证明作为劳动者再就业的重要凭证,其管理必须严格规范。面对这一现状,我们呼吁用人单位能够回归理性与法治的轨道,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离职员工开具真实、有效的离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离职证明上附加条件、违规记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我们也提醒劳动者,在遭遇相关纠纷时,应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总之,办理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要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法律的严格约束,让离职证明回归其应有的纯粹与功能,不再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烦心事,而是真正成为劳动者职业生涯中一个圆满注脚,引领他们顺畅迈向更加广阔的职场天地。
来源:红网
作者:宋波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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