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超
“绝大多数裙子都被穿过了,打开包装后一股难闻的异味扑鼻而来,完全无法再次销售,只能报废。”近日,面对400多件被退回的裙子,浙江金华的网店老板姚先生心痛不已。姚先生查看退货订单后发现,这些订单为集体退货,他直接损失近8000元,还导致网店退货率飙升。记者采访了解到,有些消费者为获取不当利益,在网购中肆意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薅羊毛”,令一些商家叫苦不迭。(7月16日 《法治日报》 )
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增强消费的网购信心,2014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2017年1月,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这一规则的实施进行细化。可见,“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网购商品时的“后悔权”。
消费者网络购物时,很难完全获取商品的真实信息,也无法获得线下的体验,倘若一锤定音,既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不利于公众对网购的认可度,更不利于网购业态健康发展。所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不偏不倚,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保护网售商家和网购商业的健康发展,受到公众认可。
按理说,“后悔权”原则,应该被消费者和电商双方尊重。然而现实中,既有一些网络电商不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有一些消费者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薅商家的“羊毛”。比如该新闻事件中,浙江金华的网店老板姚先生,他网店销售的400多条裙子,被消费者以“其他无理由退货”原则而退货,姚先生打开快件能味道刺鼻的异味,裙子已被“试穿”,影响二次销售,损失达8000元。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件并非孤例。两年前,曾有媒体报道,李先生在淘宝的店铺经营民族类服装。有位女孩买了18件衣服,总价是4600多元。签收7天之后,她要求李先生退货退款。李先生加微信沟通时发现,这位女孩穿着购买的衣服到处旅游打卡,而且衣服已经影响到二次销售,心里非常憋屈也非常气愤,果断拒绝了退货。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保护了消费者的“后悔权”,我们支持正当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原则、无底线的退货。首先,“无理由退货”不能超过“七天”的时间限制;其次,“七天无理由退货”也不能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再者,消费者应当明白,有些商品不适宜这一原则。
作为消费者,应合理利用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和交易的公平,而不是投机取巧占便宜。如果消费者经常网购商品“试穿”“试用”,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薅羊毛”,无疑是对商家权益的恶意侵犯,也是不诚信的表现。此类消费者应当受到惩戒,为自己的不诚信买单。
窃以为,各大电商平台可以建立数据库,对消费者使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的客户进行数据留存,按使用这一原则的百分比,将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列为不受欢迎的人,甚至纳入“网购黑名单”。这也算是对他们小小的惩罚吧。
来源:红网
作者:黄齐超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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