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珺琢(重庆大学)
9月14日,网传好利来禁止员工驾驶或者搭乘摩托车的通知引发关注。因一位员工在休息期间驾驶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发生意外不幸身故,发布的通知中称,“禁止所有伙伴在任何场合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经核实,本次好利来发布内部通知,目的是为了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出行的安全。(9月16日 大皖新闻)
好利来发布通知的初衷是好,提醒员工注意交通安全,关心员工福祉,毕竟摩托车是“人包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系数高,若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如果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通勤时间,可能还得算成工伤,加之先前已有员工因此不幸离世,好利来以此为戒也是应有之义。但是,禁止任何员工在任何场合驾驶或搭载摩托车,否则就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刀切”做法未免太过武断,且员工驾驶摩托车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驾驶摩托车出了事故就禁止骑摩托车,那是否驾驶汽车出了事故就要禁止开车呢?更何况车祸发生的概率并不低。好利来公司的“强硬态度”极有可能适得其反,激发员工不满情绪,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这种“就事论事”的做法实在算不上明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无权约束员工工作活动外的行为,但好利来却禁止员工在休息时间驾驶摩托车,还以“解除劳动合同”为要挟,未免管得太宽了些。企业重视交通安全是好事,却不可随意跨越公与私的“边界”。相比“一刀切”,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安全意识更为重要。
近年来,企业管理中的“越界”行为屡见不鲜。例如,“员工拒为领导买早餐被辞退”并非个案,一些领导借职权之便,随意干涉员工私生活,造成员工只能默默忍受。在畸形的企业风气下,这种现象在朋友圈、微信群转发广告或严令禁止购买竞争对手产品等行为中尤为明显。这些看似正常的要求实则侵害了员工的个人生活,企业管理开始模糊公私边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应遵循法律规定,重大管理政策应与员工代表或全体员工协商制定,不能有了“家规”忘了“国法”,只重视“领导”而忽视“民心”。员工们也应提高法律意识,警惕职权滥用,面对不合理要求和管理制度时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管理应当有自主权,但这一权力应限定于工作领域,过度干预员工私生活实质上是在侵犯合法权益。企业管理应“放手”于非工作领域,将心思专注于公司业绩和员工福祉,如此才能实现长远发展。
来源: 红网
作者:徐珺琢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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