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芙蓉国评论|抓好《规定》实施,让干部“有畏有为”-尊龙凯时首页

来源:红网 作者:安子州 编辑:张瑜 2021-03-30 17:50:41
时刻新闻
—分享—

朝阳banner.jpg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做好组织处理工作,有机衔接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提供了重要遵循。

近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在组织处理工作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组织处理在方式、程序、要求等方面还缺少统一规定,工作还不够规范。基于此,《规定》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这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了有力保障。

坚持“全面从严”的主基调。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此次,《规定》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涵盖了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情形,包括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措施。贯彻执行过程中,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决调整处理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干部,坚决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的干部。

把准“实事求是”的方向盘。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是党的十九大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方面提出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党加强干部管理的一贯方针。《规定》明确提出,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对问题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防止组织处理泛化简单化。贯彻执行过程中,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精准科学、规范有效,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判定“无禁”还是“严禁”,确保组织处理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用好“治病救人”的指挥棒。组织处理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规定》注重对干部权利的保障,设定了专门的申诉纠正程序。《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此外,《规定》还注重加强对受处理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督促他们认真反省,吸取教训,积极改正;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任务。对组织处理影响期满后,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予以使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通过实施《规定》,让担当有为者放下包袱,让违法乱纪者受到惩戒,最终目的是让广大党员干部“有畏有为”,督促其始终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党员干部,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保持思想清醒、强化行动自觉、锻造过硬能力,这样才能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更大作为,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建功立业。

来源:红网

作者:安子州

编辑:张瑜

本文为尊龙凯时首页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ontent/2021/03/30/9136820.html

阅读下一篇

尊龙凯时首页
网站地图